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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国民共和国农人专业协作社法》
中华国民共和国农人专业协作社法第一条 为了撑持、指点农人专业协作社的成长,规范农人专业协作社的构造和行动,掩护农人专业协作社及其成员的正当权利,增进农业和乡村经济的成长,拟定本法。 第二条 农人专业协作社是在乡村家庭承包运营根本上,同类农产物的出产运营者或同类农业出产运营办事的供给者、操纵者,志愿结合、民主操持的协作性经济构造。 农人专业协作社以其成员为首要办事工具,供给农业出产资料的采办,农产物的发卖、加工、运输、储藏和与农业出产运营有关的手艺、信息等办事。 第三条 农人专业协作社该当遵照以下准绳: (一)成员以农报酬主体; (二)以办事成员为主旨,追求全数成员的配合好处; (三)入社志愿、退社自在; (四)成员位置同等,实行民主操持; (五)红利首要根据成员与农人专业协作社的买卖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农人专业协作社遵照本法挂号,获得法人资历。 农人专业协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度财政间接补贴、别人捐献和正当获得的其余资产所构成的财产,享有据有、操纵和处罚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权承当义务。 第五条 农人专业协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实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人专业协作社承当义务。 第六条 国度掩护农人专业协作社及其成员的正当权利,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加害。 第七条 农人专业协作社措置出产运营勾当,该当遵照法令、行政律例,遵照社会私德、贸易品德,诚笃取信。 第八条 国度经由过程财政撑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材的搀扶和财产政策指点等方法,增进农人专业协作社的成长。 国度鼓动勉励和撑持社会各方面气力为农人专业协作社供给办事。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国民当局该当构造农业行政主管局部和其余有关局部及有关构造,遵照本律例定,根据各自职责,对农人专业协作社的扶植和成长赐与指点、搀扶和办事。 第十条 设立农人专业协作社,该当具备以下前提: (一)有五名以上合适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划定的成员; (二)有合适本律例定的章程; (三)有合适本律例定的构造机构; (四)有符正当令、行政律例划定的称号和章程肯定的居处; (五)有合适章程划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一条 设立农人专业协作社该当召开由全数设立人到场的设立大会。设马上志愿成为该社成员的报酬设立人。 设立大会操纵以下权柄: (一)经由过程本社章程,章程该当由全数设立人分歧经由过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实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余严峻事变。 第十二条 农人专业协作社章程该当载明以下事变: (一)称号和居处; (二)停业规模; (三)成员资历及入社、退社和革职;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构造机构及其产生方法、权柄、任期、议事法则; (六)成员的出资体例、出资额; (七)财政操持和红利分派、吃亏措置; (八)章程点窜法式; (九)闭幕事由和清理方法; (十)告诉布告事变及宣布体例; (十一)须要划定的其余事变。 第十三条 设立农人专业协作社,该当向工商行政操持局部提交以下文件,请求设立挂号: (一)挂号请求书; (二)全数设立人署名、盖印的设立大会记要; (三)全数设立人署名、盖印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实; (五)出资成员署名、盖印的出资清单; (六)居处操纵证实; (七)法令、行政律例划定的其余文件。 挂号构造该当自受理挂号请求之日起二旬日内操持竣事,向合适挂号前提的请求者颁发停业执照。 农人专业协作社法定挂号事变变革的,该当请求变革挂号。 农人专业协作社挂号方法由国务院划定。操持挂号不得收取用度。 第十四条 具备民事行动才能的国民,和措置与农人专业协作社停业间接有关的出产运营勾当的企业、奇迹单元或社会集体,能够或许操纵农人专业协作社供给的办事,认可并遵照农人专业协作社章程,实行章程划定的入社手续的,能够成为农人专业协作社的成员。可是,具备操持大众事件本能机能的单元不得插手农人专业协作社。 农人专业协作社该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挂号构造。 第十五条 农人专业协作社的成员中,农人最少该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能够有一个企业、奇迹单元或社会集体成员;成员总数跨越二十人的,企业、奇迹单元和社会集体成员不得跨越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 农人专业协作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到场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章程划定对本社实行民主操持; (二)操纵本社供给的办事和出产运营举措措施; (三)根据章程划定或成员大会抉择分享红利;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记实、理事会集会抉择、监事会集会抉择、财政管帐报告和管帐账簿; (五)章程划定的其余权利。 第十七条 农人专业协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根基表决权。 出资额或与本社买卖量(额)较大的成员根据章程划定,能够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跨越本社成员根基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该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奉告列席集会的成员。 章程能够限定附加表决权操纵的规模。 第十八条 农人专业协作社成员承当以下义务: (一)实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抉择; (二)根据章程划定向本社出资; (三)根据章程划定与本社停止买卖; (四)根据章程划定承当吃亏; (五)章程划定的其余义务。 第十九条 农人专业协作社成员请求退社的,该当在财政年度竣事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此中,企业、奇迹单元或社会集体成员退社,该当在财政年度竣事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还有划定的,从其划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历自财政年度竣事时停止。 第二十条 成员在其资历停止前与农人专业协作社已订立的条约,该当持续实行;章程还有划定或与本社还有商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成员资历停止的,农人专业协作社该当根据章程划定的体例和刻日,退还记实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历停止前的可分派红利,遵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划定向其返还。 资历停止的成员该当根据章程划定分摊资历停止前本社的吃亏及债权。 第二十二条 农人专业协作社成员大会由全数成员构成,是本社的权利机构,操纵以下权柄: (一)点窜章程; (二)选举和撤职理事长、理事、实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 (三)抉择严峻财产措置、对外投资、对外包管和出产运营勾当中的其余严峻事变; (四)核准年度停业报告、红利分派计划、吃亏措置计划; (五)对归并、分立、闭幕、清理作出抉择; (六)抉择聘请运营操持职员和专业手艺职员的数目、资历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理事会对于成员变化环境的报告; (八)章程划定的其余权柄。 第二十三条 农人专业协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列席人数该当到告竣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作出抉择,该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经由过程;作出点窜章程或归并、分立、闭幕的抉择该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经由过程。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二十四条 农人专业协作社成员大会每一年最少召开一次,集会的调集由章程划定。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该当在二旬日内召开姑且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发起; (二)实行监事或监事会发起; (三)章程划定的其余景象。 第二十五条 农人专业协作社成员跨越一百五十人的,能够根据章程划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根据章程划定能够操纵成员大会的局部或全数权柄。 第二十六条 农人专业协作社设理事长一位,能够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人专业协作社能够设实行监事或监事会。理事长、理事、司理和财政管帐职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实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遵照本法和章程的划定操纵权柄,对成员大会担负。 理事会集会、监事会集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农人专业协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该当将所议事变的抉择作成集会记实,列席集会的成员、理事、监事该当在集会记实上署名。 第二十八条 农人专业协作社的理事长或理事会能够根据成员大会的抉择聘用司理和财政管帐职员,理事长或理事能够兼任司理。司理根据章程划定或理事会的抉择,能够聘用其余职员。 司理根据章程划定和理事长或理事会受权,担负详细出产运营勾当。 第二十九条 农人专业协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操持职员不得有以下行动: (一)加害、调用或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背章程划定或未经成员大会赞成,将本社资金假贷给别人或以本社资产为别人供给包管; (三)接收别人与本社买卖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措置侵害本社经济好处的其余勾当。 理事长、理事和操持职员违背前款划定所得的支出,该当归本社一切;给本社构成丧失的,该当承当补偿义务。 第三十条 农人专业协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司理不得兼任停业性子不异的其余农人专业协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司理。 第三十一条 实行与农人专业协作社停业有关公事的职员,不得担负农人专业协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司理或财政管帐职员。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财政局部遵照国度有关法令、行政律例,拟定农人专业协作社财政管帐轨制。农人专业协作社该当根据国务院财政局部拟定的财政管帐轨制停止管帐核算。 第三十三条 农人专业协作社的理事长或理事会该当根据章程划定,构造体例年度停业报告、红利分派计划、吃亏措置计划和财政管帐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四条 农人专业协作社与其成员的买卖、与操纵其供给的办事的非成员的买卖,该当别离核算。 第三十五条 农人专业协作社能够根据章程划定或成员大会抉择从昔时红利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填补吃亏、扩展出产运营或转为成员出资。 每一年提取的公积金根据章程划定量化为每一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六条 农人专业协作社该当为每一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首要记实以下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买卖量(额)。 第三十七条 在填补吃亏、提取公积金后的昔时红利,为农人专业协作社的可分派红利。 可分派红利根据以下划定返还或分派给成员,详细分派方法根据章程划定或经成员大会抉择肯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买卖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派红利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划定返还后的残剩局部,以成员账户中记实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和本社接收国度财政间接补贴和别人捐献构成的财产均匀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派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八条 设立实行监事或监事会的农人专业协作社,由实行监事或监事会担负对本社的财政停止外部审计,审计成果该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也能够拜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政停止审计。 第三十九条 农人专业协作社归并,该当自归并抉择作出之日起旬日内告诉债权人。归并各方的债权、债权该当由归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构造承袭。 第四十条 农人专业协作社分立,其财产作响应的朋分,并该当自分立抉择作出之日起旬日内告诉债权人。分立前的债权由分立后的构造承当连带义务。可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权了债告竣的书面和谈还有商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农人专业协作社因以下缘由闭幕: (一)章程划定的闭幕事由呈现; (二)成员大会抉择闭幕; (三)因归并或分立须要闭幕; (四)依法被撤消停业执照或被撤消。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缘由闭幕的,该当在闭幕事由呈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选举成员构成清理组,起头闭幕清理。过期不能构成清理组的,成员、债权人能够向国民法院请求指定成员构成清理组停止清理,国民法院该当受理该请求,并实时指定成员构成清理组停止清理。 第四十二条 清理组自建立之日起接收农人专业协作社,担负措置与清理有关未告终停业,清理财产和债权、债权,分派了债债权后的残剩财产,代表农人专业协作社到场诉讼、仲裁或其余法令法式,并在清理竣事时操持刊出挂号。 第四十三条 清理组该当自建立之日起旬日内告诉农人专业协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旬日内涵报纸上告诉布告。债权人该当自接到告诉之日起三旬日内,未接到告诉的自告诉布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理组报告债权。若是在划定时代内全数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告诉,免去清理组的告诉布告义务。 债权人报告债权,该当申明债权的有关事变,并供给证实资料。清理组该当对债权停止挂号。 在报告债权时代,清理组不得对债权人停止了债。 第四十四条 农人专业协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缘由闭幕,或国民法院受理停业请求时,不能操持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五条 清理组担负拟定包含了债农人专业协作社员工的人为及社会保险用度,了债所欠税款和其余各项债权,和分派残剩财产在内的清理计划,经成员大会经由过程或请求国民法院确认后实行。 清理组发明农人专业协作社的财产缺乏以了债债权的,该当依法向国民法院请求停业。 第四十六条 农人专业协作社接收国度财政间接补贴构成的财产,在闭幕、停业清理时,不得作为可分派残剩资产分派给成员,措置方法由国务院划定。 第四十七条 清理构成员该当毋忝厥职,依法实行清理义务,因居心或严峻不对给农人专业协作社成员及债权人构成丧失的,该当承当补偿义务。 第四十八条 农人专业协作社停业合用企业停业法的有关划定。可是,停业财产在了债停业用度和共益债权后,该当优先了债停业前与农人成员已产生买卖但还没有结清的金钱。 第四十九条 国度撑持成长农业和乡村经济的扶植名目,能够拜托和支配有前提的有关农人专业协作社实行。 第五十条 中心和处所财政该当别离支配资金,撑持农人专业协作社展开信息、培训、农产物品质规范与认证、农业出产根本举措措施扶植、市场营销和手艺推行等办事。对民族地域、遥远地域和贫苦地域的农人专业协作社和出产国度与社会急需的主要农产物的农人专业协作社赐与优先搀扶。 第五十一条 国度政策性金融机构该当采用多种情势,为农人专业协作社供给多渠道的资金撑持。详细撑持政策由国务院划定。 国度鼓动勉励贸易性金融机构采用多种情势,为农人专业协作社供给金融办事。 第五十二条 农人专业协作社享用国度划定的对农业出产、加工、畅通、办事和其余涉农经济勾当响应的税收优惠。 撑持农人专业协作社成长的其余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划定。 第五十三条 加害、调用、扣留、私分或以其余体例加害农人专业协作社及其成员的正当财产,不法干涉干与农人专业协作社及其成员的出产运营勾当,向农人专业协作社及其成员分摊,逼迫农人专业协作社及其成员接收有偿办事,构成农人专业协作社经济丧失的,依法究查法令义务。 第五十四条 农人专业协作社向挂号构造供给子虚挂号资料或采用其余讹诈手腕获得挂号的,由挂号构造责令更正;情节严峻的,撤消挂号。 第五十五条 农人专业协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局部供给的财政报告等资料中,作子虚记实或坦白主要现实的,依法究查法令义务。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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